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2026学年社会实践服务商招标公告
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2026学年学生社会实践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无锡市山北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博雅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第四部分 合同书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2026学年学生社会实践项目 |
2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3 | 项目地点 | 梁溪区 |
4 | 招标范围 | 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秋季、2026春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
5 | 服务期 | 一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6 |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 1、企业资质要求(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投标人具备国家旅游局颁发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7 | 服务标准 | 满足采购人需求 |
8 | 合同形式 | 以每一次具体社会实践活动情况为准,另行拟定合同 |
9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0 | 投标人 替代方案 | 无 |
11 | 投标文件 份数 |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
12 |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截止时间 | 地点:无锡市山北中学大阶梯教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8日14:00 |
13 | 开标时间 及地点 | 地点:无锡市山北中学大阶梯教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8日14:00 |
14 | 评标方法 及标准 | 票决计分法 |
15 | 联系人 及方式 | 招标代理:江苏博雅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工 电话:0510-88150553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30-1号 |
17 | 投标费用 |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参与澄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遵循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包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表明承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条件和规定。
4、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三、招标文件的解释:
1、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公司。
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予以澄清,同时将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半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四、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江苏博雅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08月13日下午16:00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提出的要求澄清的问题进行书面答疑。
2、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2025年08月13日10:00送至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30-1号(江苏博雅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资格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有效期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6)投标人国家旅游局颁发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25年5月~2025年7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人近三个月(2025年5月-2025年7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供应商近三个月(2025年5月-2025年7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并网上打印,未提供上述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予通过;
(11)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3、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4、服务偏离表(格式自拟)
5、人员配置表及项目负责人(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参考评分标准)
7、要求招标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行添加)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中(1)-(11)项必须全部提供。所有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如果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或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如果原件上有二维码的,可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确保二维码清晰,能被扫描后审核。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对其投标文件审核的结果。
六、投标文件的要求:
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除外)。
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由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
3、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
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5、投标文件统一采用A4纸,按照投标文件组成的顺序制作。
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密封包装,正本一只密封袋,所有副本放在一起装一只密封袋,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及评标办法中所需提供的原件资料需单独装一只密封袋,并在封袋上清楚地标明“原件资料”(身份证原件可随身携带,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原件恕不接受。
7、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密封袋上应写明:
7.1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7.2 项目名称:
7.3 2025年08 月 28 日 14时 0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8、未按本章第6项、第7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章。
10、投标费用自理。
七、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投标会议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6、技术文件编制粗糙、缺漏项、条理不清的;
8、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9、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的;
10、恶意串通其他投标人的;
11、投标人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13、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14、同一投标文件中单位名称落款与公章不是同一单位的;
15、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7、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序号、排版格式、文字风格等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或一致性,特征显示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20、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投标文件中错误(或异常)一致或雷同、电子文档信息一致或雷同的;
22、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23、未通过初步资格性审查、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的;
24、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八、开标、评标:
1、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实行回避制度。
2、投标文件的评审依据:
2.1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开标工作程序:
3.1 密封性审查: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情况,也可以由公证人员检查并公证。
3.2 初步资格性审查:
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按照投标人签到时间顺序进行。审查内容有:
3.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
3.2.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是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3.2.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是否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评标程序
4.1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负责。
4.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4.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4.1.3 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30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a.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现场书面签字确认;b.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4.1.4 对意见难以统一或出现争议的事项,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
4.2 比较与评价
4.2.1 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结束后,凡属于“(七)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的投标文件不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4.2.2 经评审有效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比较与评价。
4.3评审全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在评标室当场核对、汇总各投标人得分,确定各投标人总分和最终排序。
5、评标方法
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比较与评价采用票决计分法。
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各投标人演说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专家评委(5名专家评委)分值占比40分,家委会评委(50名家委会评委)分值占比60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情况,可由评审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未列入本评分细则的其他条件不作为评分内容。
6、评分细则:
总分:100分
①每家供应商专家评委得分:该供应商的得票数/5(评委人数)*40分
②每家供应商家委会评委得分:该供应商的得票数/50票(已通知家委会评委人数)*60分
注:家委会通知未到现场作为弃票处理
九、定标: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各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汇总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投标人并列第1名的情况,则由评审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无锡市山北中学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原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两份)留存。
十、废标的确认: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招标活动取消。
4、项目人员近3年内有犯罪纪律,活动所用车辆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中标无效的确认: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投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按【2002】1980号文规定计取。
十三、其他:
招标文件的条款必须认真审阅,投标人应自行检查招标文件页数是否齐全,若有遗漏、重复或不清楚,需立刻通知招标人予以更正;凡属对条款的误解所造成的投标文件失误,由投标人负责。
第三部分 项目要求和有关说明
申请人所报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不得有负偏离。
(一)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2026学年学生社会实践项目
二、投标人特定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投标人具备国家旅游局颁发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行程安排
具体路线最终以校方择优选定,在无锡市5A级景区中挑选。
四、服务期限
一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
五、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六、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本次协议采购坐落的行政区域为无锡市梁溪区。
七、服务对象范围
无锡市山北中学。
八、收费标准及费用结算要求
1.社会实践活动收费其标准不得超过开支上限。
具体标准为:
最高限制单价240元/人(2025秋季、2026春季各120/人),最高限额336000元。
2.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根据参与学生数量等情况按实结算相关费用,经批准后30天内结算费用。
九、项目服务要求
(1)陪护人数要求:1名/车。(人员需具备导游证书,导游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好),同时每次活动需安排1名企业负责人及1名医护人员全程陪同。
(2)安全要求:在组织综合实践活动过程中,对所有旅游者负全面的组织及管理责任,并全面确保旅游过程中所有旅游者的安全。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除因旅游者自身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以外,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被追究任何责任并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乙方应将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全额赔偿给甲方。
(3)车辆要求:车龄在5年内的旅游车(车辆均具有规定的年检手续和相关车辆保险的合法车辆),每个座位必须有保险带,同时其它安全设施(救生锤、灭火器、手动门)必须齐全完好。驾驶员均具有3年以上旅行车驾驶经验,按行驶线路匀速驾驶。所有车辆必须为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提供。
(4)保险服务:旅行社负责车辆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师生意外伤害险,一人一保(至少10万人身意外险和1万意外伤害医疗险)。
(5)其他要求:按甲方要求组织综合实践活动
十、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
1.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其他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其他有关要求
1、入围供应商为具体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开具合法的发票,采购人或服务对象须按规定及时规范进行费用结算支付。
2、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在本次采购实施工作中予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在项目评审结束至协议履约期间,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出具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予以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十二、有关说明
1.供应商协议期内的费用应包括满足招标需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付费标准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
3.具体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时供应商必须在满足本次招标公告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偏离请于服务偏离表中说明。
4.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5.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
6.质量及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公告、供应商的申请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如有质疑,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产生检验费用,则该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第四部分 合同书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 |||||||
服务网点名称 | 旅行社经办人 |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具体时间 | 地点 | 购物场所名称 | 主要商品信息 |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 其他说明 | 旅游者 签名同意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具体时间 | 地点 | 项目名称和内容 | 费用(元) | 项目时长(分钟) | 其他说明 | 旅游者 签名同意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参照下面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并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标识。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 (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一 、投标函
致:(招标人全称)
我方收到贵公司(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此次 (项目名称)的投标。
1、我方愿意提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你方招标项目名称为无锡市山北中学2025-2026学年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为投标报价,明细见《开标一览表》。
三、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文件投标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天。
四、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来完成相关服务工作。
五、我方认为贵单位有权决定中标者。
六、我方认可并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
七、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决不与招标人、其它投标单位恶意串通、决不向招标人、招标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二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致:(招标人全称)
我公司(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单位)愿针对本次(项目名称)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招标人全称)
(投标人名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特授权 (姓名) 代表我公司(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参与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你处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被授权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在此承诺:
1.本公司(单位)对(项目名称)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2.本公司(单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本公司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三、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学生人数 | 单价 | 投标总价 | 项目负责人 |
合计 | 大写 | ||||
小写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服务偏离表(格式)
服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名称 | 项目需求 | 实报内容 | 偏离说明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注:(1)本表不得删除;
(2)如无任何偏离,请于本表 “偏离说明”中注明“无偏离”;
(3)如有偏离项,请于本表中列明偏离内容,如需要可自行延长,其余无偏离内容不须赘述。
五、人员配置表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人员配置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有何种 证书 (编号) | 工作年限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注:1、上表可自行延长。
(2)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
执 业 注 册 | 职 称 | ||||
主 要 经 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活动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任职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参考评分标准)
七、要求招标人提供的配合(如有自行添加)